——2020年1月10日在宿迁市
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
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朱良平
各位代表:
现在,我代表宿迁市人民检察院向大会报告检察工作,请予审议,并请列席人员提出意见。
关于2019年全市检察工作
过去一年,全市检察机关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市委和上级院决策部署,以及市五届人大三次会议审议意见,统筹推进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努力为“六增六强”高质量发展贡献检察力量。一年来,全市检察机关共办理各类案件24754件,人均办案量位居全省前列,14个案件被高检院和省院评为典型案例,承担2项全国创新试点项目,1份分析报告被高检院张军检察长批示表扬,市院被省院记集体二等功。
一、强化政治自觉,积极投入扫黑除恶专项斗争
依法严惩黑恶势力犯罪。坚持以办案为中心,依法逮捕涉黑涉恶犯罪嫌疑人20件110人,提起公诉16件125人,其中省级挂牌督办案件7件,有力打击了敲诈勒索、强买强卖、欺行霸市、套路贷等涉黑涉恶犯罪,依法扫除了“大雨社团”“同义德”“沙霸”“墓霸”等一批黑恶团伙组织。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墓霸”一案,指导宿豫区院提前介入引导侦查,最终查清犯罪事实300多起。市院联合宿城区院成立专案组办理徐某某等人重大涉黑案件,仅用3个工作日即对23名主要犯罪成员作出批准逮捕决定。
全面履行扫黑除恶监督职责。认真落实中央扫黑除恶督导反馈意见,建立“要素化核查办案模式”,全面履行检察机关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的法律监督职责。准确把握“一个不放过、一个不凑数”的原则,检察环节追加认定涉黑涉恶19人,依法不认定涉黑涉恶32人。加大深挖彻查、打财断血、打伞破网力度,建议侦查机关查封、扣押、冻结财产共计342万元;严格落实“两个必问”办案要求,向市纪委监委、市扫黑办、市公安局移送涉黑涉恶涉伞线索11件次。针对涉黑涉恶犯罪中具有前科人员较多的情况,加大甄别核查力度,对5件适用法律错误的旧案依法提起抗诉。认真落实非法金融活动专项治理各项部署,履行好信息录入、线索移送职责。
积极参与综合治理。加强对涉黑涉恶案件特点的把握,开展专项分析并向市委书面报告,被市委张爱军书记批示转发。就办理涉黑涉恶案件中发现的基层党组织建设、市场经营、荣誉表彰、执法司法工作中存在的不规范等问题,提出检察建议19份,已收到整改回复18件。泗阳县院在办案中发现,一村委会曾为恶势力集团首要分子出具品格良好证明,及时将线索移送该县纪委监委,6名村党员干部受到撤销党内职务等纪律处分。去年,因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质效较好,1名干警被表彰为全省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先进个人,市院1个部门被省院记集体三等功。
二、突出履职重点,保障“六增六强”高质量发展
努力为守护一方平安作贡献。充分发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职能作用,全市检察机关受理审查逮捕2301件3353人,批准和决定逮捕1797件2533人,受理审查起诉案件4737件7235人,提起公诉4343件6434人。严厉打击严重暴力犯罪,起诉故意杀人案件24件25人,3·17幸福路当街杀人案、谭某某16年前杀人碎尸等案件均依法提起公诉。严厉打击邪教组织犯罪,起诉“全能神”等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案件9件15人。切实维护公共安全,起诉危险驾驶、交通肇事案件1440件1454人,对因乘坐公交车错过站点,进而殴打驾驶员、抢夺方向盘等危及行车安全的2名犯罪嫌疑人依法提起公诉。净化社会治安环境,会同公安、法院严厉打击“盗抢骗”“黄赌毒”犯罪,起诉盗窃案件936件1131人,诈骗案件243件657人,抢劫、抢夺案件38件79人,起诉传播淫秽物品,容留卖淫、组织卖淫,开设赌场、赌博,运输贩卖毒品、容留吸毒等案件265件507人。
努力为优化营商环境作贡献。维护金融安全稳定,严厉打击涉众型经济犯罪,起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案件31件,市院对涉案金额高达7亿元的特大非法集资案依法提起公诉。维护公平法治市场环境,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办理侵犯“洋河”“双沟”知识产权案件17件。严厉打击扰乱市场秩序、侵犯企业权益犯罪,起诉串通投标、合同诈骗、强迫交易、职务侵占等案件88件。平等保护企业合法权益,坚持“可捕可不捕坚持不捕,可诉可不诉坚持不诉”原则,对17名民营企业负责人变更逮捕强制措施、作出不起诉决定,避免办理一个案件、垮掉一个企业的现象发生。泗阳县院针对2家用工60余人的小微企业在企业主被逮捕后经营困难的情况,督促犯罪嫌疑人认罪悔罪后,依法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企业恢复正常运行。出台《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服务和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意见》,构建与市工商联会商机制,邀请10名民营企业家召开座谈会,听取意见建议。我市检察机关有关做法被《江苏政法》微信公众号推送。
努力为增进民生福祉作贡献。依法维护“舌尖”上的安全,办理食品药品领域案件19件42人,就销售含毒减肥药、添加罂粟壳制售面皮、“铝包子”等损害食品药品安全行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16件。宿城区院对涉案金额达1700余万的熊某等12人销售伪劣减肥药一案提起公诉,被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等栏目报道。依法保护生态环境资源,起诉非法狩猎、非法捕捞水产品、滥伐林木等破坏环境资源案件70件,并会同法院开展增殖放流、补植复绿等活动。积极参与安全生产整治,落实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起诉重大责任事故等案件8件,监督立案2件。切实保护公民信息安全,起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97人。沭阳县院对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达160万余条的李某某等31名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
努力为推进反腐败斗争作贡献。完善与纪检监察机关衔接机制,形成反腐败斗争合力。全市检察机关提前介入职务犯罪案件16件,受理审查逮捕职务犯罪案件36件40人,批准和决定逮捕36件40人。受理审查起诉58件66人,已起诉51件57人,其中科级干部12人,处级干部4人,市院依法办理了徐州市原国土资源局党组书记、局长李某,邳州市委原副书记、市长唐某贪污、受贿案,泗阳县人大常委会原党组成员、成子湖旅游度假区原党委副书记徐某某受贿案。
三、强化诉讼监督,促进司法公正
加大刑事诉讼监督力度。既做犯罪的追诉者,又做无辜的保护者,纠正漏诉47人,追加逮捕59人,监督侦查机关撤销案件72件,监督立案51件。加强刑事审判活动监督,书面纠正审判行为违法125件;受理二审案件159件,经审查建议改判或发回重审26件,提出抗诉11件。沭阳县院就一起故意毁坏财物案件提起抗诉,法院采纳抗诉意见,改判罪名为放火罪,刑期从有期徒刑4年改判为10年。泗洪县院以量刑畸重提起抗诉的陈某某、缪某某等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被市中院改判,两名被告人刑期从10年分别改判为8年和6年6个月,罚金分别减少5万元。
深化刑事执行检察监督。加大对洪泽湖监狱执法监督力度,审查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513件。对洪泽湖监狱开展3轮巡回检察,发现监狱刑罚执行、狱政管理、教育改造等方面问题50个,并提出整改意见。扎实做好新中国成立70周年特赦检察工作,审查特赦83人,确保特赦依法进行。加强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司法行政机关将19名违反社区矫正管理规定的服刑人员依法收监执行。与市公安局联合制定《关于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执行监督的若干规定》,书面提出纠正意见121人次。认真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对已逮捕的58名犯罪嫌疑人建议变更强制措施。深入推进财产刑执行检察,对1173名罪犯财产刑执行开展检察监督。宿豫区院跟进监督一名社区服刑人员向法院缴纳罚金5万元。我市做法在高检院座谈会上作经验介绍。
提升民事诉讼监督质效。加大民事生效裁判监督力度,办理生效裁判类案件214件,同比上升10%,其中提请抗诉23件,提出抗诉7件,发出再审检察建议56件。市院在办理退役军人王某某房屋买卖纠纷检察监督案中,通过释法说理、核实证据,有效维护其合法权益,化解了一起长达16年的信访纠纷。深入开展执行监督和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监督,共发出检察建议163件,法院已采纳144件。泗洪县院针对不当冻结低保账户导致当事人生活困难的情况,发出检察建议后,法院及时解除冻结措施。深入开展虚假诉讼监督,针对“套路贷”等虚假诉讼依职权监督并提出抗诉6件,发出再审检察建议20件,涉案金额729万元。充分发挥民事检察支持起诉职能,积极参与2019年度根治欠薪冬季攻坚行动,支持起诉32件,其中涉及农民工维权案件22件,涉案金额36.7万元。
努力破题行政诉讼监督。切实发挥行政检察既维护司法公正,又促进依法行政的职能作用。全市检察机关共受理行政诉讼裁判结果监督案件13件,监督数量居全省前列。其中提请抗诉2件,发出再审检察建议2件,不支持监督申请6件,终结审查3件。受理执行监督案件25件,发出检察建议31件。开展行政检察工作专题调研,就依法行政薄弱环节,向市政府报送《关于行政诉讼和行政检察工作情况的报告》,被王昊市长批示。
四、加大公益诉讼检察力度,维护公共利益
完善公益诉讼检察办案机制。自觉将公益诉讼作为社会治理的重要抓手,提请市委政法委牵头,公检法司联合出台《关于在办理公益诉讼案件中加强协作配合的意见》,与市中级法院联合制定了《关于办理检察公益诉讼案件的试行意见》,进一步明确公益诉讼案件管辖等问题。深入开展公益诉讼“回头看”专项活动,对2018年度办理的公益诉讼案件进行再排查,督促检察建议落实,提高诉前检察建议质量。全市检察机关公益诉讼立案294件,发出诉前检察建议232件,努力将问题解决在诉前。高检院领导莅宿调研时,对我市公益诉讼工作给予充分肯定。
运用公益诉讼助力污染防治。深入开展“守护河湖”、“打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专项行动,立案办理生态环保领域公益诉讼案件116件,发出检察建议111件,行政机关已整改落实106件,助力整治难点问题。泗洪县院对违法倾倒100余吨有毒固体废物造成土壤污染的情况,持续10个月跟进监督,促成生态环境局对某建材公司处以10万元罚款,并对被污染土壤进行全面修复。泗阳县院在办理一起印染污泥损害环境案中,支持政府与印染企业开展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督促12家企业支付环境修复赔偿款89万元。
稳妥拓展公益诉讼案件范围。坚持维护公益这一核心价值追求,对现行法律规定的五大领域“等”外侵害公共利益的行为,依法开展公益诉讼调查。一年来,全市检察机关办理危化品管理、公共空间治理、教育等领域公益诉讼案件103件,发出诉前检察建议98件,行政机关已整改回复91件。泗阳县院就成品油市场乱象发出诉前检察建议,推动开展专项行动,一批非法加油站、储油点、危化品生产点被依法取缔。泗洪县院聚焦河堤公共空间治理“盲区”,发出诉前检察建议8份,促成相关单位开展非法占用河堤专项整治,收回土地5600余亩。沭阳县院就义务教育领域中存在的问题发出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为“控辍保学” 助力献策,被省院评为十大法律监督典型案例。
五、找准检察切入点,主动融入社会治理
落实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全面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制度,联合市中级法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制定《宿迁市认罪认罚实施办法》《法律援助律师值班工作细则》,适用认罪认罚处理刑事案件3164件4544人,件数占比68%,量刑建议采纳率91%,有效减少对抗、节约资源。宿城区院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办理的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被省院评为典型案例。坚持敢用、善用不起诉权,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526人。其中,相对不起诉382人,存疑不起诉104人,法定不起诉40人。泗洪县院对一名打伤非法讨债人的行为人以正当防卫宣告不起诉,获市委政法委李荣锦书记批示肯定。
协同化解涉法涉诉信访矛盾。认真落实新中国成立70周年大庆维稳部署,及时回应人民群众法律诉求,严格做到信访件7日内程序性回复,3个月内实体性答复,全年回复各类来信来访1610件,有效回复率100%,连续15年保持涉检进京上访零登记。扎实推进信访积案化解,市院领导班子成员直接接访46次,综合运用公开听证、公开答复等形式审查不起诉、不逮捕案件9件。沭阳、泗阳等县区院对利用信访手段敲诈勒索、虚构拆迁事实骗取资金等涉嫌犯罪的,批准逮捕10人。认真开展司法救助,钝化社会矛盾,提起救助91件,发放救助金87万元。其中,开展扶贫领域司法救助18户。宿城区院对被精神病人砍伤的建档贫困户开展司法救助,被省院评为典型案例。市院在办理梁某等人故意杀人一案中,对目睹父母被害经过、产生创伤后应激障碍的4岁女童,及时聘请专家开展心理干预,并联合民政部门实施长期救助,拨付救助金13万元。
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加快未成年人检察社会化建设,市院被高检院、团中央联合确定为全国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社会支持体系建设试点单位,泗洪县院被高检院确定为全国未检创新实践基地。联合团市委召开试点推进会,在宿豫区院建成市未成年人司法服务中心。坚持“少捕慎诉少监禁”原则,不批准逮捕未成年人76人,附条件不起诉52人,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49人。依法严惩未成年人恶性犯罪,批准逮捕未成年人131人,起诉202人。全市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未成年人犯罪同比下降13.7%。严厉打击侵犯未成年人犯罪,办理强奸、猥亵未成年人案件81件,协助市教育局落实高检院1号检察建议,推进校园内防性侵工作。宿豫区院办理的一起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案件,被高检院、省院评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典型案例。全覆盖推进新时代法治校园共建,117名检察官担任中小学法制副校长,就KTV、网吧、旅馆滋生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向市委报送风险研判报告,促成开展专项整治。2名检察干警分别被表彰为“全国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先进个人”“全省政法系统关心下一代工作先进个人”。
切实发挥检察建议作用。制定出台《宿迁市检察机关检察建议工作实施办法》,规范检察建议工作流程,建立检察建议备案审查机制。全市检察机关共提出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33份,被建议单位已采纳回复32件,助力解决娱乐场所规范经营、住宅小区消防安全、建设规划等领域治理难题,努力实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效果。宿城区院针对辖区内4000多家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但未履行注销手续,存在市场交易风险问题,向税务、市场监管部门发出检察建议,推动开展清理活动。沭阳县院针对某娱乐场所集中区违法犯罪多发问题,通过检察建议推动开展专项整治,69家违法经营娱乐场所被取缔关停。
六、提升履职能力,坚持不懈加强自身建设
强化政治建设和纪律作风建设。扎实推进政治建设,落实党建责任,举办全市检察机关领导干部研修班,专题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认真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举办集中学习班5天,开展集体学习8次,交流研讨61人次。邀请全国道德模范王爱东作先进事迹报告,举办全市检察机关典型事迹演说会,引导干警涵养为民情怀、增强使命担当。加强全面从严治检,开展“三个规定”执行专项督导,完善司法办案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出台内控管理制度9项。严肃执纪问责,准确运用“四种形态”,提醒谈话、诫勉谈话14人次。
大力推进业务素质建设。在市委的坚强领导下,完成全市两级院内设机构改革,推进履职专业化。开展小课堂、员额检察官办案讲堂、季度大讲堂、领导干部上讲台等授课36次,组织专题业务素能培训233人次。加强检察理论调研,国家级、省级理论课题立项2个,干警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论文187篇,位居全省前列。切实提升检务保障能力,在全省检察机关司法警察汇报演练中,荣获团体第4名。检察技术和司法办案不断融合,2个技术办案案件被评为全省十佳、十优案例。一年来,全市检察机关荣获“全省新时代优秀检察官”“宿迁市十大杰出青年”等市级以上荣誉表彰40余项。市院3个部门获评省级青年文明号。
主动接受各方监督。自觉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认真落实市人大常委会对生态环境检察监督工作的审议意见,邀请市人大常委会领导参加对洪泽湖监狱的巡回检察,举办“携手关爱,共护明天”“检察护航民企发展”等检察开放日活动4次。在市人大常委会“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会议上,检察机关执行监督工作满意度100%。市院3名副检察长向市人大常委会进行届中述职,接受代表监督。认真办理代表委员议案、提案4份,均做到件件有回复。自觉接受人民监督员的监督,提请人民监督员评议不起诉、不逮捕等案件13件次。自觉接受律师的监督,联合市司法局召开律师代表座谈会,听取意见建议25项。全年在办案中听取辩护律师意见5593件次。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主动发布重大案件信息789件、推送程序性案件信息8439件,在宿迁电视台《法治进行时》开展以案释法12期。
各位代表,2019年全市检察工作取得了积极进展。市委高度重视检察工作,加强检察机关领导班子建设,领导完成司法体制改革各项任务,始终关心关爱检察干警的成长成才;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大力支持检察机关履行监督职责,专题审议重点工作,提出针对性意见建议;市政府积极支持和帮助检察机关提升检务保障水平、优化履职环境;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社会各界人士积极为检察工作献计献策,走进检察机关216人次,提出意见建议400余条;全市各政法部门、行政执法单位、群团组织对检察机关依法开展法律监督工作,给予了充分理解和有力支持,呈现了双赢多赢共赢的良好局面。在此,我代表全市检察机关表示衷心感谢!
在看到进步的同时,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当前工作与新时代步伐、人民群众期盼、市委和上级院要求相比,仍有不小差距。一是检察工作理念转变还不够彻底,少数干警还存在陈旧思维、传统观念,改革创新精神、引领法治的意识还需要进一步强化。二是检察服务保障地方发展的能力水平还不够高,延伸职能触角,参与社会治理的效果还需进一步提升。三是检察主责主业发展还不均衡,民事检察、行政检察短板还比较突出,公益诉讼检察的影响力还不够大。四是检察专业化建设进度不够快,尤其是基层院检察业务骨干流失、案多人少矛盾等问题依然突出。对此,我们将认真研究解决。
关于2020年全市检察工作意见
2020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收官之年。新的一年,全市检察机关将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省委十三届七次全会、市委五届九次全会精神,积极响应决战决胜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号召,大力实施理念跟进年、能力提升年、基层建设年等“三个年”活动,补短板、强弱项,统筹推进“四大检察”高质量发展,自觉融入市域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程,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更大贡献。
一、筑牢根基,在加强政治建设中牢记初心使命。锲而不舍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坚持开展领导干部政治理论研修,坚持把检察工作作为业务性很强的政治工作、政治性很强的业务工作来推进。自觉将检察工作置于党的坚强领导之下,严格执行党对检察工作的领导制度,认真落实《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确保检察权始终掌握在党和人民手中。认真落实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制度,巩固和转化主题教育成果,持之以恒抓问题整改,时刻警惕、坚决抵制官僚主义、形式主义的侵蚀,在守初心、担使命中,践行维护公平正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法定职责。
二、顺势而为,在增强履职智慧中助力社会治理。自觉将检察工作置于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这个大局中谋划推进,立足宿迁实际提升检察机关参与社会治理的政治智慧、法律智慧。坚持在刑事检察中讲政治、讲情怀、讲担当,严厉打击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等严重犯罪,驰而不息深化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积极参与综合治理。加强对犯罪特点的分析把握,更加主动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制度的适用,深化未成年人犯罪预防,促进社会和谐。积极为民营企业改革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落实民营企业平等保护机制,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合法财产。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积极参与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发挥检察职能在“三大攻坚战”中的作用,加大非法集资案件处置力度,落实扶贫领域司法救助政策,加大对污染环境等犯罪打击力度。积极稳妥拓展公益诉讼范围,把握维护公益的核心价值,以诉的形式履行法律监督本职,促进强化法治观念。
三、敢于担当,在强化检察监督中促进公平正义。积极应对司法责任制改革对检察监督带来的新变化,强化检察官监督责任,健全上下一体检察监督工作机制,扎实推进检察监督体系和监督能力现代化。更新检察监督理念,秉持客观公正立场,将监督作为服务职能来履行,完善监督评价机制,引导检察官多一份担当、多一份自觉。深入推进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检察监督,努力追求双赢多赢共赢效果。深化刑事挂案监督专项行动,防止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隐形侵害。加大刑事执行监督力度,积极稳妥开展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加强对社会矫正、财产刑执行监督,更加主动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降低审前羁押率。努力提升民事诉讼监督的精准度,加大虚假诉讼监督力度。全面把握行政诉讼监督“一手托两家”的职责任务,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推动依法行政。不断完善检察建议工作机制,迎接市人大常委会对检察建议工作的专题审议,努力将检察建议做成刚性、做到刚性。
四、追求极致,在涵养职业精神中打造过硬队伍。坚持以更大力度推进检察业务建设,完善检察人员分类管理机制,加强对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的全方位素能培训,打造“学习型”检察院。聚焦监督业务短板,推进专业化办案团队的建设,探索建立检察官业务研修制度,进一步提升检察官履职能力。继续推动全面从严治检工作向纵深迈进,丰富治检举措,强化廉政防控,严肃执纪问责,提升治检成效,引导和约束干警胸怀发展大局、饱含为民情怀、努力追求极致、恪守职业道德,努力打造让党放心、让人民满意的检察队伍。
各位代表,维护公平正义,守护美好生活,是宿迁检察人践行初心使命的矢志追求。新的一年,全市检察机关将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以更强的检察担当、检察自觉,为决战决胜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砥砺前行!
有关用语说明
1. 两个必问:办案机关在办理涉黑涉恶案件中,必问有无“保护伞”,必问有无其他涉黑涉恶违法犯罪。
2.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监视居所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住所执行;无固定住所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所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3. 羁押必要性审查:人民检察院依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对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继续羁押的必要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依法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4. 支持起诉:人民检察院对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并参与诉讼的活动。国家、集体、社会公共利益及弱势群体的民事诉讼权利遭受侵害,有诉权的当事人因诉讼能力欠缺等原因未提起诉讼的,检察机关可以支持受侵害的单位、集体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5. 公益诉讼:公益诉讼分为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民事公益诉讼指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法律规定的机关、组织或者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公益诉讼指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6. 五大领域“等”外:目前法律确定,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范围包括五大类: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英烈名誉荣誉保护等。而“等”外是指存在严重侵害公益、群众反映强烈、普通诉讼又缺乏适格主体的问题,但尚未纳入诉讼范围的其他领域。
7. 控辍保学:控制学生辍学,加大治理辍学工作力度,保证适龄儿童和少年完成九年义务教育,提高“普九”的质量和水平。
8. 创伤后应激障碍:个体经历、目睹或者遭遇到一个或者多个涉及自身或他人的实际死亡,或受到死亡威胁、严重受伤、躯体完整性受到威胁后,所导致的个体延迟出现或持续存在的精神障碍。可引起焦虑、注意力不集中、易怒等精神症状,严重者可影响睡眠、社交、日常活动等。
9. 附条件不起诉:对未成年人涉嫌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做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为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违反考验期规定情节严重的,撤销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依法提起公诉。
10. 三个规定: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中央政法委《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