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豫区人大常委会以制度规范常委会组成人员履职

发布时间:2022-05-05

 

为进一步加强区人大常委会自身建设,充分发挥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作用,保证常委会组成人员更好地履行职责,宿豫区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宿豫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履职管理办法》。

严肃常委会会议纪律,《办法》要求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全程出席常委会会议,确因重要公务活动、生病或其他特殊情况需要请假的,应在会前书面报经常委会主任批准,并告知常委会办公室;会议期间请假,需经常委会会议主持人同意。每年缺席常委会会议两次及以上的,应当向常委会主任会议作出说明,进一步严明常委会组成人员参加会议的纪律要求。

规范常委会组成人员履职,《办法》要求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优先参加常委会组织的视察、调研和执法检查等活动,在活动中应当深入实际,注重实效,可以向相关单位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但不直接处理问题,进一步明确常委会组成员履职的途径和要求。

提高常委会会议审议质量,《办法》要求常委会会议召开五日前,常委会办公室将议题资料送达常委会组成人员审阅。建立重点发言制度,重点发言人员围绕会议议题精心准备,规范发言,切实提高审议发言质量。同时,对组成人员年度必须在常委会会议上发言作了硬性规定。

加强常委会组成人员与联系代表,《办法》要求常委会组成人员每年至少要深入基层联系代表两次,在基层调研不少于七天,同时撰写反映民情民意的调查报告,对代表提出的意见、建议和要求认真记载、登记,并及时转交有关单位办理,全面提高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代表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此外,《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辞去组成人员职务的情形,要求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在每年12月底前向人大常委会参加会议及审议发言情况,参加常委会组织的视察调研、执法检查及其他活动情况,履行代表职务情况,联系代表和群众情况提交书面述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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