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宿迁市古黄河马陵河西民便河水环境保护条例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见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2-09-29

关于《宿迁市古黄河马陵河西民便河水环境保护条例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见的公告

根据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做好地方性法规涉及行政处罚内容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和机构改革后部门名称的变化,市人大常委会组织法工委对2018年8月31日,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制定的《宿迁市古黄河马陵河西民便河水环境保护条例》进行了修改,形成了《宿迁市古黄河马陵河西民便河水环境保护条例修正案(草案)》。为了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使条例规定更为科学合理,现将条例修正案(草案)予以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截止日期:2022年10月15日前

联系地址:宿迁市宿城区南湖路1号 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邮政编码:223800

联系电话及传真:0527-84368510

电子邮箱:sqrdfzw@163.com

 

                 宿迁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2022年9月29日

 

 

《宿迁市古黄河马陵河西民便河水环境保护条例修正案(草案)》

一、将第六条修改为:“市和有关县(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古黄河、马陵河、西民便河水环境保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水行政、工业和信息化、卫生健康、农业农村、渔业、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市场监管、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本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古黄河、马陵河、西民便河水环境保护实施监督管理,共同做好保护工作。”

二、将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修改为:“(四)采取爆炸、电击、施放毒物等非法方式捕鱼;”

三、将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在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范围之外设置有毒害的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防泄漏、防护围堤等安全设施、设备;制定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并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四、将第二十六条修改为:“古黄河、马陵河、西民便河沿线的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的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使用有动力水污染治理设施的,应当安装用电情况在线监控系统。

前款所列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由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五、将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在古黄河、西民便河的县级断面上设置水环境质量监测装置,定期向社会公布水质监测数据。”

六、将第二十九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单位出水水质不符合规定的排放标准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以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市或者县(区)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七、将第三十条中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修改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八、将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建筑施工作业产生的污水未经预处理,排入城镇污水管网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向社会予以通报;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餐饮、洗浴、车辆维修清洗等产生的污水,未经预处理,排入城镇污水管网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九、将第三十四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进行查处:

(一)在河道干流两侧距设计最高水位线五百米范围内设置有毒害的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二)在河道干流两侧距设计最高水位线五百米范围内从事规模化畜禽养殖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报市或者县(区)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三)向水体倾倒或者在河道迎水坡堆放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四)采取爆炸、电击、施放毒物等非法方式捕鱼的,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渔获物、非法捕捞器具和违法所得,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在河道内从事围网养殖的,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六)垂钓时丢弃垃圾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纠正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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