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关于征集宿迁市地方立法项目建议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5-04-09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行使地方立法权的前期各项准备工作,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特向社会各界征集地方立法项目建议。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集立法项目建议的指导思想:根据立法法的规定,恪守以人为本、立法为民的理念,坚持不抵触、有特色、可操作的原则,立足市情,从实际出发,按照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要求,以建立与国家法律法规相配套、体现时代特征、富有宿迁特点的地方性法规为目标,超前准备,尽早获得省人大对我市的立法授权。

二、立法项目建议的征集范围:立法项目建议应属于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权限范围内的事项。根据立法法第八条规定,凡是涉及国家专属立法权的有关犯罪和刑罚,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民事基本制度,诉讼和仲裁制度,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外贸的基本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等事项,不在征集范围之内。根据立法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对于法律、法规已有明确规定,因执法不严产生的具体问题,不属于立法的调整范围,应当通过完善执法体制、严格执法、加强监督来解决。

本次立法项目建议的征集范围为: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

三、立法项目建议内容:立法项目建议应当写明立法项目的名称,立法的必要性,立法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或者拟规范的主要内容。有条件的可以提供文本草稿。

四、立法项目建议的征集截止时间:2015530日。

五、立法项目建议可以通过信件、传真或电子邮件等方式寄达,并请注明建议人姓名(名称)及联系方式。

联系人:宿迁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备案审查处,杨雪;邮政编码:223800;传真电话:8436858284368510;电子邮箱:sqrdfzw@163.com

特此公告。

 

 

宿迁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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