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推动地方性法规进单位进校园进社区 入执法入监察入司法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6-22

(2023年6月21日宿迁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为保障我市地方性法规全面有效实施,充分发挥其促进发展、保障善治的作用,推进法治宿迁建设,现就推动地方性法规进单位、进校园、进社区、入执法、入监察、入司法(以下简称地方性法规“三进三入”)工作作出如下决定。

一、本市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自公布实施之日起,应当作为法治宣传教育的内容进单位、进校园、进社区,并作为国家机关履职的要求入执法、入监察、入司法。

二、地方性法规“三进三入”工作,应当坚持党的领导、以人民为中心、依法实施、注重质效的原则。

三、推动地方性法规进单位,应当以领导干部、机关工作人员、企业事业组织管理人员为重点对象进行法规普及学习。将地方性法规纳入领导干部任前法律考试内容,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对涉及地方性法规的人员,上岗前要培训相关地方性法规内容。

四、推动地方性法规进校园,应当根据中小学学生的不同年龄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法规普及教育。地方性法规应当纳入中小学乡土教材和法治教育课程。中小学的普法体验和实践活动应当包含地方性法规的有关知识。

五、推动地方性法规进社区,应当采取城乡居民喜闻乐见的方式开展法规宣传。社区活动室(文化室、图书室)、宣传栏应当设立地方性法规阅览台、阅读窗。群众性文艺活动应当安排宣传地方性法规的内容。街头公园、社区广场等应当依法设置宣传地方性法规的公益广告。鼓励社区组织将遵守地方性法规纳入居民公约、村规民约。支持广大居民使用地方性法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六、推动地方性法规入执法,应当落实行政机关的主体责任,将法规执行作为其依法行政的重要方面。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地方性法规实施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规划和计划,完善行政执法考评制度。各执法部门应当把地方性法规规定的职责和义务履行到位,按照规定权限对行政事务实施管理。

七、推动地方性法规入监察,应当落实监察机关的监督责任,将公职人员贯彻落实法规、依法履职、秉公用权情况作为其重要监察内容。各级监察委员会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对涉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八、推动地方性法规入司法,应当落实司法机关的适用责任,将法规作为其办理案件的法律法规依据。各级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城乡建设与管理、生态文明建设、历史文化保护、基层治理领域的案件,地方性法规对相关事项已作出规定的,应当依法适用。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根据地方性法规的相关规定开展法律监督。

九、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应当加强对地方性法规“三进三入”情况的监督检查,保障法规的有效普及和实施。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将本决定落实情况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各级人民法院、各级人民检察院每年在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时应当报告地方性法规适用情况。

十、本决定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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