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地方立法联席会议规定

发布时间:2016-02-29

2016226宿迁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51次主任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协调解决地方性法规立项、起草、修改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实现民主立法、科学立法,提高立法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江苏省市制定和批准地方性法规条例》等法律法规,建立地方立法联席会议制度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地方立法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由以下成员单位组成:

(一)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内务司法委员会、城乡建设和环境资源委员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

(二)市政府法制办公室;

(三)市政府涉及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的职能部门。

第三条 联席会议召集人为市人大法制委员主任委员或受委托的副主任委员。联席会议成员为各成员单位负责立法工作的分管领导。联席会议联络处设在市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地方立法处。

第四条 联席会议主要职责为:

(一)传达、学习、贯彻中央、省委、市委关于地方立法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

(二)在编制市人大及其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阶段,对各方面意见分歧较大或者不一致的立法项目进行协调,研究提出是否立项的意见;

(三)在编制市人大及其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阶段,对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主体有较大分歧的进行协调,研究提出承担起草法规草案或者牵头组织起草法规草案主体的意见;

(四)地方性法规草案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后,对修改过程中遇到的重大分歧问题进行协调,研究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案;

(五)其他需要联席会议研究讨论的事项。

第五条 联席会议实行例会制度,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听取成员单位工作汇报,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第六条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可以牵头研究议题并提出召开会议的建议,由联席会议联络处报联席会议召集人决定。

第七条 联席会议由召集人主持,联席会议成员参加,相关部门或单位列席。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以会议纪要的形式下发各成员单位及相关部门。

第八条 联席会议每次例会或协调解决问题后,要依据隶属关系及时向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市政府领导汇报。

未能取得一致意见的问题,或者属于重大问题的协调解决方案应向市委汇报,提请市委常委会决定。

第九条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应落实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联席会议联络处负责收集、汇报有关单位落实情况。

第十条 每个成员单位确定一名人员为联络员,负责组织、协调具体工作。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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