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启动《宿迁市城市绿地保护条例》立法后评估工作

发布时间:2019-04-25

4月24日下午,市人大常委会召开专题会议,部署启动《宿迁市城市绿地保护条例》立法后评估工作。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徐德参加会议。

 

《宿迁市城市绿地保护条例》于2016年8月31日由市第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制定,并于9月30日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截至目前,《条例》已实施两年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宿迁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等法律法规,应当进行立法后评估。

据悉,市人大常委会已成立专门评估小组,将综合运用公众问卷调查、实地调研、相关立法比较分析等多种方法进行立法后评估,重点掌握《条例》实施的基本情况,《条例》涉及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职能分工、经费保障等重点制度的针对性、可操作性、是否达到立法目的等情况和《条例》实施后存在的问题及相关对策,是否需要进行修订完善等。

徐德要求,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明确要求,深入实际,突出重点,协同配合,高质量推进《条例》立法后评估工作,全面掌握《条例》执行情况,评价其制度设计、立法技术的科学性和法规实施的实际效果,为进一步完善《条例》做好前期准备,推动《条例》更好执行,并为我市立法和立法后评估工作积累经验。

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佘素华,办公室副主任张勇参加会议。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