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全面推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的决定

发布时间: 2021-02-22

2021222日宿迁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为全面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及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江苏重要讲话精神,全力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把法治打造成为宿迁高质量发展核心竞争力的重要标志,助力打造全省营商环境最优城市,加快构建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结合我市实际情况,作出如下决定:

一、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全面推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

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以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重要论断和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指导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深化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宿迁实践,创建全国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市,推动法治宿迁建设走在全省全国前列。坚持厉行法治,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全面落实执法司法责任制,保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支持司法机关公正司法,坚决排除对执法司法活动的干预,努力让市场主体在每一个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坚持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遵循政府法无授权不可为、市场法无禁止皆可为的原则,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用法治规范政府和市场边界,在法治框架内调整各类市场主体的利益关系。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融入新发展格局,充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影响市场主体切实利益的热点难点问题,打造全省政策最优、成本最低、服务最好、办事最快、群众满意度最高的发展软环境,为践行争当表率、争做示范、走在前列重大使命、谱写新时代春到上塘的传奇、建设四化同步集成改革先行区提供坚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二、统筹推进立改废释,完善营商领域法治规则体系

加强重点领域立法。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完善市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依托、各方参与的立法工作格局,统筹推进立改废释并举,以良法保障善治。立足建设改革创新先行区、长三角先进制造业基地、江苏生态大公园、全国文明诚信高地发展定位,科学编制立法规划和立法工作计划,协调解决地方立法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推进重点领域高质量立法。根据法律赋予我市的立法权限,优先推进营商领域涉及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方面立法工作,完善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法治规则体系。

强化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刚性约束。坚持存量清理和增量审查并重,全面清理和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特别是对市场主体各种形式的不合理规定。定期开展地方性立法的动态管理和立法后评估,加大规范性文件政治性、合法性、合理性审查力度,严格审查新出台的政策措施,定期分类清理有悖于公平竞争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歧视性政策措施,清理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

畅通意见采纳反馈渠道。发挥基层立法联系点和立法专家库作用,建立完善立法项目征集和论证制度、法规规章起草征求人大代表意见制度和社会意见采纳情况反馈机制。在制定出台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密切相关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过程中充分听取各类有代表性的市场主体、行业协会商会、消费者的意见,建立健全意见采纳情况反馈机制,并结合实际设置合理的缓冲期,为市场主体留出必要的适应调整期。

三、深化放管服改革,推进公共服务高质量供给

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围绕精塑五最五优营商环境,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续推进不见面审批改革,继续巩固“2345”、证照分离、工业企业全生命周期审批事项赋权等行政审批改革成果,完善信用+”模式,全力打造宿迁速办”“宿迁帮办”“宿迁免费办品牌。推进生产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完善主要由市场决定的价格机制。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推动非禁即入普遍落实。全面清理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一律取消无法定依据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项目。完善合同、科技、信用、监管四位一体阳光招投标机制,优化交易规则、流程、服务和监管,不得设置或变相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的准入条件和规则,不得排斥、限制潜在投标人或供应商。凡无法律法规依据的证明事项一律取消,做到清单之外无证明

降低市场主体成本负担。严格执行国家各项减税降费政策,确保各项政策全面及时惠及市场主体。深化涉企收费制度改革,全面清理违规涉企收费、摊派事项和各类评比达标活动,保持本市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全省项目最少、标准最低。发挥信贷融资主渠道作用,用足用好支小再贷款、再贴现等工具,引导和支持银行金融机构加大对市场主体信贷的投放力度,全面推广宿易贷融资服务模式,有效降低市场主体融资成本和融资门槛。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资金支持,通过设立创业启动基金等方式,支持高校毕业生等群体创业创新。

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向市场主体作出的政策承诺和在招商引资、政府PPP项目合作等活动中订立的各类合同,加大清理拖欠市场主体账款力度,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负责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不得在约定付款方式之外变相延长付款期限。建立健全政府失信责任追究机制,完善因政府规划调整、政策变化造成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受损的补偿救济机制。贯彻落实《宿迁市社会信用条例》,依法加强信用管理,全面推进信用信息归集共享,科学界定守信和失信行为,健全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全面推行以信用为基础的分级分类监管机制,探索完善社会信用修复制度,鼓励市场主体依法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利影响。

整合公共法律服务资源。加快推进覆盖城乡、便捷高效、均等普惠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合理配置律师服务、公证、法律援助、司法鉴定、调解、仲裁等公共法律服务资源,实现基本公共法律服务均等化、全覆盖。发挥人工智能+”优势,研发企业全生命周期公共法律服务产品,提高市场主体对公共法律服务的首选率、知晓率和满意率。深化公共法律服务进园区行动,制定园区公共法律服务事项清单,设立警企服务室”“检察联络站”“诉讼服务室”“企业法律体检服务团,开通便民惠企绿色通道,配套完善全方位、全流程、无障碍的公共法律服务。支持本行政区域内市场主体发展对外贸易,积极参与一带一路项目建设,为市场主体参与对外贸易提供贸易摩擦应对、知识产权保护、涉外法律等方面的指导和服务。

化解营商领域矛盾纠纷。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推广信访诉求分级负责、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新模式,畅通和规范市场主体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通道,建设全面覆盖民事、商事、行政等领域的线上线下非诉讼纠纷化解综合平台。发挥行业协会商会化解纠纷作用,推动律师服务对协会商会及其人民调解组织全覆盖;健全以完善制度、提高公信力为重点的仲裁工作体制机制,引导市场主体更多采用仲裁机制解决纠纷;发挥公证预防性作用,大力拓展金融、知识产权、涉外服务等新型领域公证业务,协助市场主体提高预防化解法律风险能力。

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司法,维护营商领域法治秩序

平等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贯彻实施民法典和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平等保护国有、民营、外资等各类市场主体合法产权和自主经营权。依法保护企业家人身安全和财产权利,在司法程序中依法慎用限制人身自由和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性措施,坚决防止利用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加强对涉及产权保护案件的法律监督,加大产权司法保护力度,依法妥善解决政府涉及产权纠纷,甄别纠正涉产权冤案错案。严厉打击不正当竞争行为,依法严惩侵犯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及时移送破坏营商秩序的违法犯罪线索。综合运用各种强制执行措施,加大生效判决执行力度,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深入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严厉打击涉及强买强卖、非法放贷、虚假诉讼、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等黑恶势力以及盗窃企业财物、强装强卸等涉企违法犯罪活动。

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推行善意谦抑审慎的执法理念,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公示、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现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加强重点营商领域执法,完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统一执法标准和尺度,禁止选择性执法、任性执法。依法慎用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注重推广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非强制性手段,尽可能减少对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深化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最大限度减少不必要的行政执法事项。

改进执法监管方式。持续改进传统执法监管模式,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等信息化手段,加快推进互联网+监管系统建设,推行远程监管、移动监管、预警防控等非现场执法监管方式,实现对监管事项、设定依据、监管流程、监管结果等全覆盖。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实行包容审慎监管,营造鼓励支持创业创新的法治化市场环境。加强行政执法事中事后综合监管,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和信用监管,完善依据权责清单追责模式,坚决避免人情监管、选择监管、暗箱操作等现象。

完善市场主体退出机制。深化破产审判机制改革,推进破产案件相对集中管辖,畅通市场主体退出渠道,降低市场主体退出成本。完善市场主体自愿解散、破产重组、强制解散、特定领域退出机制,明确细化退出条件、标准和具体程序。支持人民法院探索建立重整识别、预重整等破产拯救机制,建立破产案件繁简分流、简易破产案件快速审理机制,简化破产流程。加快僵尸企业出清,加强对陷入困境但具有经营价值企业的司法保护和救治。健全政府与法院处置破产案件的联动机制,协调推进破产程序中的信息共享、经费保障、注销退出、维护稳定等工作。

五、增强全民法治观念,凝聚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共识

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品牌。结合全市运河品牌电商大会,发挥运河品牌电商发展法治保障共同体作用,打造运河沿线城市电商发展法治环境建设合作平台。全面推进法治化园区建设,加强对产业集聚开发区的建规立制、政策集成、机制创新、法治保障,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引领区、改革创新试验区和高质量发展示范区。围绕重点产业链培育,组建产业链企业法务联盟,为推动产业集群集聚发展提供链式法律服务。

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严格执行宿迁市政商交往正负面清单,鼓励国家工作人员光明磊落同企业交往,明确政商交往界线,规范政商交往行为,守住交往纪律底线,坚决防止权钱交易、商业贿赂等问题损害政商关系和法治化营商环境。践行有求必应、无事不扰服务理念,建立健全涉企投诉快查快办机制,大力推行保姆式全程帮办服务,依法帮助市场主体解决生产经营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开展营商法治宣传。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倡导契约精神,培育市场规则意识,凝聚全社会尊商亲商爱商护商共识。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谁服务谁普法责任制,创新法治宣传教育形式,引导市场主体自觉守法、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常态化开展法企同行”“企业法律体检”“企业家法治沙龙”“法治夜市等法治宣传活动,以贴近市场主体的方式讲好宿迁营商故事。加强正向舆论引导,主动讲好企业家的法治故事,坚决抵制、及时批驳澄清质疑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否定民营经济的错误言论。

弘扬企业家精神。大力弘扬爱国敬业、遵纪守法、艰苦奋斗、创新发展、专注品质、追求卓越、诚信守约、履行责任、勇于担当、服务社会的企业家精神。坚持依法经营、依法治企、依法维权,引导市场主体树立守法合规经营意识,履行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职工权益保障等法定责任。开展诚信守法企业创建活动,促进市场主体依法生产经营、合规管理。推行法律顾问和公司律师制度,协助市场主体预防和避免生产经营、债务担保等环节中的法律风险。

推进社会组织行业自律。发挥行业协会商会、人民团体在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方面的建设性作用,大力拓展社会组织参与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渠道。支持行业协会、商会组织发挥行业自律和专业服务功能,引导其成员主动加强自我管理和合法权益维护。

完善动态监测评价机制。鼓励全社会依法开展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建立完善以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满意度为导向的法治化营商环境评价机制,对本行政区域内法治化营商环境状况进行动态监测,及时向社会公布结果。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提出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合理意见建议,及时反映损害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行为。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