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依法履职规范

发布时间: 2022-03-23

2022322日宿迁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加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自身建设,充分发挥常委会组成人员作用,切实规范常委会组成人员履职行为,根据宪法、法律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旗帜鲜明讲政治,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刻领会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第三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带头尊崇宪法法律,带头推动宪法法律实施,熟练掌握人大工作的法定程序,自觉做到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人大工作,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融入新发展格局,着力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

第四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坚持民主集中制和集体行使职权的原则。正确处理常委会工作与其他工作的关系,在与其他工作冲突时,优先参加市人大常委会组织的活动。

第五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按时出席常委会会议,非因特殊情况不得请假。确因重要公务活动、生病等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提前以书面形式向常委会主任请假并获批准。建立常委会会议出席情况统计制度,每年缺席两次及以上常委会会议的,应当向常委会主任会议作出说明。

第六条  常委会会议召开前,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认真研读有关会议文件和材料,围绕会议议题进行调查研究,做好审议发言准备工作。建立重点审议发言制度,凡被确定为重点发言对象的,应当聚焦会议议题精心准备、积极发言,切实提高审议质量。

第七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常委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第八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积极参加常委会及专门委员会和工作委员会组织的调研、视察、执法检查、专题询问、工作评议、质询等履职活动,积极就加强四个机关建设等提出意见建议。应加强和保持同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呼声。

第九条  建立常委会组成人员履职手册管理制度。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履职手册中做好相关记录,包括出席常委会会议、会议审议发言、参加各类活动、提出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联系人民群众等履职情况。

第十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在届中向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作一次履职情况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出席常委会会议、参加履职学习和闭会期间活动等基本情况,履职的主要成效,以及相关工作意见建议等。

第十一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大力弘扬三真三实工作作风,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和省委、市委具体办法,自觉遵守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的各项规定。

第十二条  本规范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