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选举办法

发布时间: 2014-01-14
 

2014112宿迁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补选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1名、委员4名;补选市人民政府市长1名。

三、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委员的候选人,必须在本届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产生。

四、本次补选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委员,补选市人民政府市长均采用候选人人数同应选人数相等的办法进行。

五、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各项候选人由大会主席团或者代表二十人以上书面联合提名。主席团提名的候选人人数,每一代表与其他代表联合提名的候选人人数,均不得超过应选名额。提名人应当如实介绍所提名的候选人情况。

代表二十人以上联合提名候选人,必须填写《代表联合提名候选人登记表》,并在大会主席团规定的提名截止时间之前送达大会秘书处组织组。提名截止时间由大会主席团决定。

在确定正式候选人之前,如果提名人要求撤回提名,大会主席团应予同意。

六、提名的候选人人数如符合本选举办法规定的人数,由大会主席团提交代表酝酿、讨论后,将正式候选人名单按姓氏笔划排列,进行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人数超过本选举办法规定的人数,由大会主席团将全部候选人名单提交代表酝酿、讨论后,按姓氏笔划排列,分代表团进行预选,根据在预选中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本选举办法规定的人数,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进行选举。

七、选举工作由大会主席团主持。大会设监票员五人,其中总监票员一人,监票员由各代表团从不是候选人的代表中推选,总监票员由大会主席团在监票员中指定。监票员经大会通过后,在大会主席团的领导下,对选举时的发票、投票、计票进行监督。计票工作人员由大会秘书处指定。候选人不得担任选举工作人员。

八、大会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代表对于确定的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弃权,也可以另选他人。投赞成票的,在其姓名上面的方格内画;投反对票的,在其姓名上面的方格内画× 弃权的既不画也不画×;另选他人的,在另选人姓名栏内写上另选人姓名,并在其姓名上面的方格内画,不画的,不作投赞成票计算。

选票用黑色或蓝色的钢笔、签字笔填写,符号要正确,字迹要清楚。书写全部模糊、无法辨认的选票,全部作废;部分模糊的,可以辨认的部分有效,无法辨认的部分无效。

代表如果自己不能填写选票,可以委托其他代表按其意愿代写,但不得委托候选人代写。缺席代表不得委托他人代为投票。

九、每张选票所选的人数,等于或少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为有效,多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为无效。

十、选票写好后,由代表按大会指定的票箱进行投票。投票结束后,由选举工作人员当众打开票箱,清点选票张数,由总监票员将清点结果报告大会执行主席。收回选票等于或少于发出选票的有效,多于发出选票的无效,应重新进行投票选举。

十一、候选人获得本次大会应到会全体代表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

十二、选举结果由大会主席团根据本选举办法确定是否有效,并当场予以宣布。当选人员名单由大会主席团发布公告。

十三、选举过程中,如果遇到本选举办法没有明确规定的问题时,由大会主席团讨论决定。

十四、本办法经宿迁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全体代表会议通过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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