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2022年6月21日宿迁市
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充分发挥人大代表作用,提升人民群众对兴办民生实事项目的满意度和获得感,根据宪法和法律关于人大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监督权的规定,以及省、市关于民生实事项目人大代表票决制的指导意见,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四全”机制是指人大代表全员参与民生实事项目征集、全体票决确定民生实事项目、全程监督民生实事项目实施、全面评价民生实事项目成效的工作制度。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民生实事项目主要是指政府主导实施的,以财政性资金投入为主,具有普惠性、公益性和社会效益较为突出的民生类公共事业项目。
民生实事项目一般应在当年度完成,确需跨年度分步实施的,应有明确的年度阶段性目标。
第四条 市人大常委会应当组织市人大代表参与民生实事项目的征集、票决、监督和评价等活动。
第二章 全员参与项目征集
第五条 市人大代表应当全员参与市政府组织的民生实事项目征集活动。
市人大常委会应当做好市人大代表参与项目征集的动员、引导等工作,并与市政府进行必要的沟通联系。
第六条 市人大代表应当深入走访基层群众,听取和搜集人民群众关心和期盼的民生实事项目建议。
第七条 市人大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上提出的涉及民生实事项目的议案、建议以及闭会期间的代表建议,应当作为编制民生实事项目的重要来源和参考。
第三章 全体票决确定项目
第八条 每年12月上旬,市人大常委会将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市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同意的民生实事项目专项报告,提交全体市人大代表审议。
专项报告应当包括候选项目形成过程,项目名称、项目内容、投资额度、资金来源、进度安排、责任单位及相关说明等。候选项目数一般应多于应选项目数10%~30%。
第九条 全体市人大代表以代表小组为单位审议市政府专项报告;采取现场投票方式,按照应选项目数进行差额票决,依赞成票数从高到低为序选出正式项目。
审议票决一般安排在市人大代表集中活动周期间组织实施。市人大代表集中活动周为每年12月的第三周。
第十条 票决结果报告经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后,票决产生的民生实事项目向社会公布,由市政府组织实施。
票决结果报告包括票决过程、票决确定的民生实事项目等内容。
第十一条 票决结果报告由市人大常委会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第四章 全程监督项目实施
第十二条 市人大代表通过视察、专题调研等形式,对民生实事项目实施的全过程开展监督。
第十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通过组建民生实事项目专项监督小组,分类、分项开展监督活动。
专项监督小组由市人大常委会分管领导任组长,相关市人大代表为成员,可以邀请部分专家和基层群众参加。
第十四条 对建设类项目的监督,市人大代表可以采取明察暗访相结合的方式开展视察、调研;对非建设类项目的监督,市人大代表可以采取听取汇报、座谈交流、查阅资料等方式进行。
第十五条 市人大代表对民生实事项目的监督意见可以通过市人大常委会《监督专报》等形式,通报市政府及有关承办单位;必要时,向市委报告。
第十六条 对因特殊原因无法启动或未能如期完成的民生实事项目,市政府或有关承办单位应当向市人大代表作出解释说明。对执行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市人大常委会可以依法通过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方式强化监督。
第五章 全面评价项目成效
第十七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市人大代表应当认真听取和审议市政府民生实事项目完成情况报告,逐项评价项目实施成效。评价分为“好”、“较好”、“一般”、“差”四个等次。评价结果向市委和全体代表报告,向市政府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全市县乡两级人大可参照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